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100年度 慈善會全國大會 高雄區 曾師兄 關懷善緣戶 心得分享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 進行關懷時,請像大地一般,保持耐性與無所求 ~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100年度 僧伽林善緣慈善會 全國大會 ( 一 )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善修喜捨心

100年度善緣慈善會台中區分會活動 ~ 法藏法師開示 3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楠西萬佛寺善緣慈善會全國各分區聯合會議程表

一、目的:藉由全國各分區關懷訪視善緣户之團隊,大家齊聚一堂,分享  一年來之訪視心得與感想,互相討論交換意見,並期許在下一個新的年度之訪視關懷行動中能更提昇品質與熱忱,讓所有的被關懷之弱勢家庭皆感受到無比的温暖與真情。
二、參加對象:全國各分區關懷員及欲参與志願服務行列之人士
三、會議時間:1001218日(星期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半
四、會議地點:中華電信高雄至聖服務中心 會議室
    (高雄市 左營區至聖路200號,07 - 3441631

五、會議課程:
      

時間

活動內容

主講人

8:00~8:30

正式入場

年會主辦代表宣布 會議開始

8:30

向三寶及法師
三問訊


830~840

官員、護法、來賓及各區聯絡人介紹


8:40~9:30

恭請法師開示

法 藏 法師

9:30~9:45

休息一下、
點心時間


9:45~11:30

政府人員
企業護法致詞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蘇義祥經理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蔡聰明經理
社會局長官、社輔督導

11:30~13:00

午齋、午休


13:00~15:00

心得分享、
會務討論

嘉賓與各分區聯絡人、代表

15:00~15:20

休息一下、
點心時間


15;20~17:20

未來會務展望開示

法 藏 法師

17:20~17:30

互道珍重再見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1.01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關懷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提供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訂定本計畫辦理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
二、實施期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
   
列資格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單親家庭。
         2.
身心障礙者家庭:兒童本人或手足為身心障礙兒童或發展遲
          
緩兒、其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3.
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為失業者需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應
          
徵工作者。
         4.
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
          
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
         5.
多胞胎家庭:多胞胎為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危機家庭:指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
        
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養家庭及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評估確有需求轉介之個案。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最近年度之完稅資料按全家人口之
        
實際所得計算,倘實際所得低於最低薪資,則以最低薪資列計。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
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
若兒童之父母失蹤或死亡則列計監護人。
        3.
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受托。
        
本計畫之托育機構包含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托
        
兒所、私立幼稚園及改制後之私立幼兒園。
  
(二)保母在宅臨托:兒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托育機構臨托,同一時間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保母臨托,同一
    
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二人,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六、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
托育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
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
保母到宅服務: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4.
發展遲緩兒或身心障礙兒,於托育機構及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保母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八
       
十元。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由社會局社工及相關社福機構社工轉介者,請填寫轉介單(附
        
件六),依轉介流程回傳社會局承辦,另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
        
有特殊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時數得以專案簽准,不受五十小
        
時限制,惟不得超過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七、補助辦理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或經社
   
會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八、實施程序及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檢附
        
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將於核定後發
        
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填具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臨托協議書(附表五)。臨
        
托期間保母或教保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七)。
  
(三)家長於臨托結束時,應將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
        
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臨托協議書(附表五)、托育
        
日誌(附表七)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向社會
        
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件七)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
        
參。   九、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本(一百零一)年每月十日前,十二月案件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並檢附下列資料送社會局請款:
      1.
弱勢家庭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
       
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申領人郵局存簿
       
影本。
      2.
依其申請資格檢附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下
       
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中低收入戶核
          
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人口最近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
          
應附文件:
          A.
單親家庭:如有本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本市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對象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
身心障礙者家庭:
            a.
如有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
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
             
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C.
失業者家庭: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職訓證明、求職證明
            …
等。
          D.
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
          E.
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能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
     
4)危機家庭:請檢附社工轉介單、一百零一年度相關核定函或其
          
他相關資料,如:保護令影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重大疾病證明影本、社會局社工訪視表等。
  
(二)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教保員、保母領取,惟臨托協議書(附表
        
五)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兒童本人已領有本府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等同性質之相關補助,同一學期不另行補助,另同年
        
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社會局將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
        
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
        
社會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兒
        
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
        
供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
        
托協議書(附表二至五)送社會局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
        
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
        
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障為主)的部份若無適切保
        
母,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
        
之責。
十一、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經費項目

單   價

        

臨時托育服務費
‧托育機構臨托
‧保母在宅臨托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二十元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臨時托育服務費
‧保母到宅臨托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八十元


十二、本案經費由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以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