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關懷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提供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訂定本計畫辦理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
二、實施期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
列資格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單親家庭。
2.身心障礙者家庭:兒童本人或手足為身心障礙兒童或發展遲
緩兒、其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3.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為失業者需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應
徵工作者。
4.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
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
5.多胞胎家庭:多胞胎為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危機家庭:指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
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養家庭及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評估確有需求轉介之個案。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最近年度之完稅資料按全家人口之
實際所得計算,倘實際所得低於最低薪資,則以最低薪資列計。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若兒童之父母失蹤或死亡則列計監護人。
3.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受托。
本計畫之托育機構包含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托
兒所、私立幼稚園及改制後之私立幼兒園。
(二)保母在宅臨托:兒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托育機構臨托,同一時間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保母臨托,同一
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二人,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六、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托育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保母到宅服務: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4.發展遲緩兒或身心障礙兒,於托育機構及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保母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八
十元。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由社會局社工及相關社福機構社工轉介者,請填寫轉介單(附
件六),依轉介流程回傳社會局承辦,另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
有特殊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時數得以專案簽准,不受五十小
時限制,惟不得超過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七、補助辦理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或經社
會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八、實施程序及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檢附
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將於核定後發
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填具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臨托協議書(附表五)。臨
托期間保母或教保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七)。
(三)家長於臨托結束時,應將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
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臨托協議書(附表五)、托育
日誌(附表七)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向社會
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件七)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
參。 九、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本(一百零一)年每月十日前,十二月案件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並檢附下列資料送社會局請款:
1.弱勢家庭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
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申領人郵局存簿
影本。
2.依其申請資格檢附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下
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中低收入戶核
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人口最近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
應附文件:
A.單親家庭:如有本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本市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對象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身心障礙者家庭:
a.如有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
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C.失業者家庭: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職訓證明、求職證明
…等。
D.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
E.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能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
(4)危機家庭:請檢附社工轉介單、一百零一年度相關核定函或其
他相關資料,如:保護令影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重大疾病證明影本、社會局社工訪視表…等。
(二)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教保員、保母領取,惟臨托協議書(附表
五)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兒童本人已領有本府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等同性質之相關補助,同一學期不另行補助,另同年
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社會局將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
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
社會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兒
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
供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
托協議書(附表二至五)送社會局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
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
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障為主)的部份若無適切保
母,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
之責。
十一、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提供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訂定本計畫辦理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
二、實施期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
列資格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單親家庭。
2.身心障礙者家庭:兒童本人或手足為身心障礙兒童或發展遲
緩兒、其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3.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為失業者需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應
徵工作者。
4.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
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
5.多胞胎家庭:多胞胎為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危機家庭:指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
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養家庭及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評估確有需求轉介之個案。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最近年度之完稅資料按全家人口之
實際所得計算,倘實際所得低於最低薪資,則以最低薪資列計。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若兒童之父母失蹤或死亡則列計監護人。
3.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受托。
本計畫之托育機構包含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托
兒所、私立幼稚園及改制後之私立幼兒園。
(二)保母在宅臨托:兒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托育機構臨托,同一時間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保母臨托,同一
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二人,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六、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托育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保母到宅服務: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4.發展遲緩兒或身心障礙兒,於托育機構及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保母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八
十元。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由社會局社工及相關社福機構社工轉介者,請填寫轉介單(附
件六),依轉介流程回傳社會局承辦,另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
有特殊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時數得以專案簽准,不受五十小
時限制,惟不得超過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七、補助辦理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或經社
會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八、實施程序及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檢附
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將於核定後發
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填具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臨托協議書(附表五)。臨
托期間保母或教保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七)。
(三)家長於臨托結束時,應將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
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臨托協議書(附表五)、托育
日誌(附表七)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向社會
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件七)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
參。 九、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本(一百零一)年每月十日前,十二月案件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並檢附下列資料送社會局請款:
1.弱勢家庭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
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申領人郵局存簿
影本。
2.依其申請資格檢附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下
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中低收入戶核
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人口最近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
應附文件:
A.單親家庭:如有本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本市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對象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身心障礙者家庭:
a.如有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
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C.失業者家庭: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職訓證明、求職證明
…等。
D.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
E.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能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
(4)危機家庭:請檢附社工轉介單、一百零一年度相關核定函或其
他相關資料,如:保護令影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重大疾病證明影本、社會局社工訪視表…等。
(二)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教保員、保母領取,惟臨托協議書(附表
五)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兒童本人已領有本府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等同性質之相關補助,同一學期不另行補助,另同年
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社會局將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
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
社會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兒
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
供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
托協議書(附表二至五)送社會局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
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
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障為主)的部份若無適切保
母,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
之責。
十一、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經費項目 | 單 價 | 說 明 |
臨時托育服務費 ‧托育機構臨托 ‧保母在宅臨托 |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二十元 |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 ||
臨時托育服務費 ‧保母到宅臨托 |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八十元 |
十二、本案經費由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以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自行通報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