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志工倫理守則 (法規)

內政部90424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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