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楠西萬佛寺善緣慈善會全國各分區聯合會議程表
一、目的:藉由全國各分區關懷訪視善緣户之團隊,大家齊聚一堂,分享 一年來之訪視心得與感想,互相討論交換意見,並期許在下一個新的年度之訪視關懷行動中能更提昇品質與熱忱,讓所有的被關懷之弱勢家庭皆感受到無比的温暖與真情。
二、參加對象:全國各分區關懷員及欲参與志願服務行列之人士
三、會議時間:100年12月18日(星期日)上午8點至下午5點半
四、會議地點:中華電信高雄至聖服務中心 會議室
(高雄市 左營區至聖路200號,07 - 3441631)五、會議課程:
時間 | 活動內容 | 主講人 |
8:00~8:30 | 正式入場 | 年會主辦代表宣布 會議開始 |
8:30 | 向三寶及法師 三問訊 | |
8:30~8:40 | 官員、護法、來賓及各區聯絡人介紹 | |
8:40~9:30 | 恭請法師開示 | 法 藏 法師 |
9:30~9:45 | 休息一下、 點心時間 | |
9:45~11:30 | 政府人員 及 企業護法致詞 |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 蘇義祥經理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蔡聰明經理 社會局長官、社輔督導 |
11:30~13:00 | 午齋、午休 | |
13:00~15:00 | 心得分享、 會務討論 | 嘉賓與各分區聯絡人、代表 |
15:00~15:20 | 休息一下、 點心時間 | |
15;20~17:20 | 未來會務展望開示 | 法 藏 法師 |
17:20~17:30 | 互道珍重再見 |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1.01
法規內文: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關懷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提供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訂定本計畫辦理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
二、實施期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
列資格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單親家庭。
2.身心障礙者家庭:兒童本人或手足為身心障礙兒童或發展遲
緩兒、其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3.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為失業者需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應
徵工作者。
4.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
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
5.多胞胎家庭:多胞胎為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危機家庭:指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
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養家庭及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評估確有需求轉介之個案。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最近年度之完稅資料按全家人口之
實際所得計算,倘實際所得低於最低薪資,則以最低薪資列計。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若兒童之父母失蹤或死亡則列計監護人。
3.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受托。
本計畫之托育機構包含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托
兒所、私立幼稚園及改制後之私立幼兒園。
(二)保母在宅臨托:兒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托育機構臨托,同一時間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保母臨托,同一
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二人,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六、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托育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保母到宅服務: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4.發展遲緩兒或身心障礙兒,於托育機構及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保母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八
十元。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由社會局社工及相關社福機構社工轉介者,請填寫轉介單(附
件六),依轉介流程回傳社會局承辦,另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
有特殊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時數得以專案簽准,不受五十小
時限制,惟不得超過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七、補助辦理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或經社
會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八、實施程序及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檢附
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將於核定後發
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填具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臨托協議書(附表五)。臨
托期間保母或教保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七)。
(三)家長於臨托結束時,應將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
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臨托協議書(附表五)、托育
日誌(附表七)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向社會
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件七)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
參。 九、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本(一百零一)年每月十日前,十二月案件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並檢附下列資料送社會局請款:
1.弱勢家庭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
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申領人郵局存簿
影本。
2.依其申請資格檢附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下
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中低收入戶核
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人口最近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
應附文件:
A.單親家庭:如有本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本市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對象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身心障礙者家庭:
a.如有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
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C.失業者家庭: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職訓證明、求職證明
…等。
D.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
E.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能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
(4)危機家庭:請檢附社工轉介單、一百零一年度相關核定函或其
他相關資料,如:保護令影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重大疾病證明影本、社會局社工訪視表…等。
(二)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教保員、保母領取,惟臨托協議書(附表
五)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兒童本人已領有本府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等同性質之相關補助,同一學期不另行補助,另同年
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社會局將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
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
社會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兒
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
供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
托協議書(附表二至五)送社會局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
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
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障為主)的部份若無適切保
母,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
之責。
十一、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提供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訂定本計畫辦理臨時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臨托)。
二、實施期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零至十二歲弱勢家庭兒童,符合下
列資格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
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每多一人多二十五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單親家庭。
2.身心障礙者家庭:兒童本人或手足為身心障礙兒童或發展遲
緩兒、其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3.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為失業者需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或應
徵工作者。
4.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
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
5.多胞胎家庭:多胞胎為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
(四)危機家庭:指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列為高風險家
庭、申領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隔代教養家庭及
其他經社會局社工評估確有需求轉介之個案。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以最近年度之完稅資料按全家人口之
實際所得計算,倘實際所得低於最低薪資,則以最低薪資列計。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
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若兒童之父母失蹤或死亡則列計監護人。
3.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
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服務方式:提供臨時托育,以維持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為原
則,分為下列:
(一)托育機構臨托:兒童於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受托。
本計畫之托育機構包含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托
兒所、私立幼稚園及改制後之私立幼兒園。
(二)保母在宅臨托:兒童至保母家中進行托育。
(三)保母到宅臨托:保母至兒童家中進行托育。
托育機構臨托,同一時間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保母臨托,同一
時段未滿二歲兒童臨托不得超過二人,總受托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六、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托育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3.保母到宅服務: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4.發展遲緩兒或身心障礙兒,於托育機構及保母在宅臨托每名兒童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保母到宅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八
十元。
服務滿三十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三)由社會局社工及相關社福機構社工轉介者,請填寫轉介單(附
件六),依轉介流程回傳社會局承辦,另經社會局社工員評估
有特殊需求者,每月最高補助時數得以專案簽准,不受五十小
時限制,惟不得超過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七、補助辦理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育機構、社區保母系統或經社
會局核可辦理臨托服務者(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八、實施程序及服務流程:
(一)符合辦理本計畫補助之承辦單位,如有意願辦理本計畫,應檢附
機構申辦表(附表一)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社會局將於核定後發
函通知,並製成資源名冊公布於社會局網站供民眾或機構轉介參
考。
(二)家長應填具托育服務申請表(附表二)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將兒童帶至安排之臨托地點,並填妥臨托協議書(附表五)。臨
托期間保母或教保員應協助填具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表三)
及托育日誌(附表七)。
(三)家長於臨托結束時,應將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
錄(附表三)、收據(附表四)、臨托協議書(附表五)、托育
日誌(附表七)等文件送至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向社會
局請領。
(四)托育日誌(附件七)請承辦單位自行留存,另影印乙份供家長存
參。 九、請領方式:
(一)承辦單位應於本(一百零一)年每月十日前,十二月案件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並檢附下列資料送社會局請款:
1.弱勢家庭兒童臨托申請表(附表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附
表三)、收據(附表四)、協議書(附表五)、申領人郵局存簿
影本。
2.依其申請資格檢附請檢附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以及下
列證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低收入戶核定函
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一百零一年中低收入戶核
定函影本。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請檢附全家人口最近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及下列資格
應附文件:
A.單親家庭:如有本年度本市特殊境遇家庭或本市兒童及少年
生活扶助對象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身心障礙者家庭:
a.如有本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核定函影本則可以此
影本取代財稅資料。
b.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
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
C.失業者家庭: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職訓證明、求職證明
…等。
D.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
E.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能顯示同一胎為兩名子女(含)以上。
(4)危機家庭:請檢附社工轉介單、一百零一年度相關核定函或其
他相關資料,如:保護令影本、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重大疾病證明影本、社會局社工訪視表…等。
(二)本項補助費用原則上由教保員、保母領取,惟臨托協議書(附表
五)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於同一學期兒童本人已領有本府臨時托育、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
期照顧服務等同性質之相關補助,同一學期不另行補助,另同年
度總申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計畫最高上限之補助金額。社會局將不
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重複或以不實
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
社會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
(二)保母、教保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應有權益;如有兒
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處理。
(三)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保母、教保員,應建檔管理並予以督導及提
供相關專業諮詢,如有因臨托引起之糾紛,應協助協調處理。
(四)臨時托育服務費需檢附申請表、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收據、臨
托協議書(附表二至五)送社會局請款。
(五)系統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
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保母、居家環境安全符
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障為主)的部份若無適切保
母,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若保母於托育
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確實落實督導
之責。
十一、經費補助項目如下表。
經費項目 | 單 價 | 說 明 |
臨時托育服務費 ‧托育機構臨托 ‧保母在宅臨托 |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二十元 |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時。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 ||
臨時托育服務費 ‧保母到宅臨托 | 一般弱勢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 |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每人每小時一百八十元 |
十二、本案經費由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以年度編列經費用罄為限。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自行通報
資料來源:
標籤:
社會福利及相關法規
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在受關懷者的成長中看見功德.
有人看見人世間的悲苦,會難過與感傷,乃至在付出關懷之後,卻身陷其中,悲傷不能自拔。要如何超越此一情境?
法藏法師於100年高雄區「善緣慈善會」會員年度聚會 之開示節錄
標籤:
志工培訓課程
僧伽林 善緣慈善會「台南區」籌備會議記錄
一、 日期:100年9月17日 星期六
二、 地點:台中裕元飯店
三、 目的:
1. 禮請:上法下藏法師蒞臨指導善緣慈善會「台南區」的成立。
2. 敬邀:慈牧居士分享關懷戶的感動經驗與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四、 內容:
(一) 對善緣志工的要求
(二) 基金的管理
(三) 訪視記錄的要點
1. 勿讓善緣戶看見「訪視記錄與建議表」的內容。
2. 戶主簽名欄,僅供簽名,勿於上方敘述簽名以外的內容。
(四) 對善緣戶的關懷基本原則
1. 每一個案每月至少訪視一次。
2. 最初開始第一、二次訪視「善緣戶」,應由社工陪同前往。
4. 固定班底訪視最好,若有變更,亦不要超過一半的成員數。
5. 志工勿留下私人的電話,請「善緣戶」有事直接聯繫社工。
6. 勿輕易對「善緣戶」許下承諾、也不要私下涉入醫療或生意等行為。
(五) 與社工的互動方式及態度
1. 尊重與感恩社工:
2. 是朋友也是家人:
(六) 結 語
雖然指導師父:上法下藏法師的道場就位在「楠西萬佛寺」,可是台南的「善緣慈善會」遲遲未成立,也有民眾打電話到寺院詢問為何台南沒有據點?可是因緣未具足一切難成就。一個團體的成立需要各項的因緣和合,有人願意發心、有時間、有金錢、有餘力、活動自如、家人支持,政府單位配合轉介個案…等等因素,今天透過慈牧居士的大力幫忙與個人關系、多方的努力、眾人的幫忙,方使得「善緣慈善會」台南區 有機會成立。
未來各位居士務必抱著「不疲不厭」的心,「逐步踏實」的做,讓團體在「穩定中成長」,讓行善就像呼吸般自然展開,而各位都是善的火炬手,要讓善的火苗點亮每個眾生的心。
二、 地點:台中裕元飯店
三、 目的:
1. 禮請:上法下藏法師蒞臨指導善緣慈善會「台南區」的成立。
2. 敬邀:慈牧居士分享關懷戶的感動經驗與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四、 內容:
(一) 對善緣志工的要求
1. 行動勝語言:慈善會成立初期,志工人數不求多,但求「發長遠心」做。大家親身投入2~5年,將會有所體悟,先感動自己,自然感動其他人加入。待團體成長穩定之後,隨力逐漸增加志工人數。
2. 每組成員3~5人,其中有兩人是固定成員,亦即組長與副組長。而每次拜訪「善緣戶」,一定要有1至2位志工是「善緣戶」熟悉的對象,避免造成「善緣戶」的困擾,及其心理負擔(有如動物園被觀賞的動物)。
3. 隨力並隨緣:訪視過程中不要互相比較,也不要刻意找感動,而是在各個因緣中,面對一切的境,盡力、用心、自然及踏實的深入去做,做完就忘,不執著、亦不貢高。
4. 修行在當前:加入的志工不要有玩票的心態,最好至少每月能共同參與一次的「善緣戶」拜訪。因此預備加入者,需要受過適當的訓練,對團體的成立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後,才能發長遠心做下去。大家可召集有意願參與的人,共同上「善緣慈善會」的部落格官網做線上學習。
5. 施暖不施憐:各位可以在關懷「善緣戶」的過程,體會與應用佛法。在初期你可能會覺得對於「善緣戶」施不上力,或者無法與「善緣戶」建立信任的關係。一切都是從「施」開始,在默默耕耘與付出中,讓對方認同。當對方願意分享他的困擾時,你才有機會透由方法與運用智慧教他自立。
(二) 基金的管理
1. 募心不募錢:受贈基金不超過3~5萬,若已超過,則應暫停接受捐款。因為累積過多的金錢,易遭社會人士質疑說為何善款沒有立即用到「善緣戶」上。
2. 每一筆開銷或收入務必絕對清楚,並且每月做帳,公開善款的收支明細。
3. 每次訪視,捐贈3000元(或更多,由社會局決定)。若戶主要求更多的錢,勿私下給錢,可將戶主的需求轉告社工人員。
(三) 訪視記錄的要點
1. 勿讓善緣戶看見「訪視記錄與建議表」的內容。
2. 戶主簽名欄,僅供簽名,勿於上方敘述簽名以外的內容。
3. 訪視後的表單記錄內容,需由組員間相互討論出共通的意見與想法,避免個人的意見與想法。
4. 在彼此有足夠的信任與互動之基礎下,以該戶最重要與急需被改善的需求為優先,針對慈善戶的改善重點,記錄以重點、條列方式,勿使用敘述文體,且最多不超過三點。
(四) 對善緣戶的關懷基本原則
1. 每一個案每月至少訪視一次。
2. 最初開始第一、二次訪視「善緣戶」,應由社工陪同前往。
3. 不是要「傳教」,也不要硬把自己的想法、做法、價值觀等強迫灌輸給對方。
4. 固定班底訪視最好,若有變更,亦不要超過一半的成員數。
5. 志工勿留下私人的電話,請「善緣戶」有事直接聯繫社工。
6. 勿輕易對「善緣戶」許下承諾、也不要私下涉入醫療或生意等行為。
7. 每三個月主動拜訪社工,會報個案的狀況。並請於會報的前一、二天先將訪視記錄電郵或傳真給社工,俾便社工初步瞭解個案後共同討論。
(五) 與社工的互動方式及態度
1. 尊重與感恩社工:
站在政府志工的立場,志工沒有義務要轉介個案給善緣慈善會。且每轉介一個個案,就是增加社工的工作負擔,也增加社工的職業風險。社工還要應付你,還要暫時放下手邊的工作,陪同去訪視首次關懷的個案。如果我們慈善會的志工做不好,社工就要承擔被上級責難或處罰,被個案怪罪、責罵甚至投書舉告的風險,以及社會誤解的觀感等。如果沒有社工對大家的信任與付出,哪有機會成就關懷「善緣戶」的願?因此要尊重與感恩對方。
2. 是朋友也是家人:
為感恩社工協助與付出,以及培彼此良好的信任與默契,故建議每三個月,或不定期邀請社工聚餐或喝咖啡,最好以社工方便的處所和時間為主,當彼此的互動良好,也有助於長期的合作關係。
3. 善的傳承與遍佈:當我們做得好,別人的眼睛會看,如果社工能被我們感動,這也會影響他日後對人、對工作的態度,會更為用心與積極。這都是因為善緣志工們的一念善與實際行動,感染與影響他,當他被感動而歡喜時,他內心的光明也將被啟發與擴散。
(六) 結 語
雖然指導師父:上法下藏法師的道場就位在「楠西萬佛寺」,可是台南的「善緣慈善會」遲遲未成立,也有民眾打電話到寺院詢問為何台南沒有據點?可是因緣未具足一切難成就。一個團體的成立需要各項的因緣和合,有人願意發心、有時間、有金錢、有餘力、活動自如、家人支持,政府單位配合轉介個案…等等因素,今天透過慈牧居士的大力幫忙與個人關系、多方的努力、眾人的幫忙,方使得「善緣慈善會」台南區 有機會成立。
未來各位居士務必抱著「不疲不厭」的心,「逐步踏實」的做,讓團體在「穩定中成長」,讓行善就像呼吸般自然展開,而各位都是善的火炬手,要讓善的火苗點亮每個眾生的心。
關懷善緣戶之個案分享
我是善緣慈善會台中縣區的組員,關懷至今已有15個月。這些日子以來,善緣戶的狀況呈現2種型態,有一種是接受關懷後對於人生更積極更有信心的面對,另一種是更依賴且渴望更多的幫助。以下要敘述的這個個案,她的轉變過程是值得與大家分享的。
這位善緣戶家住台中,早年父母經濟優渥,她也享受過榮華富貴的生活,無奈人生無常,自從結婚後,噩夢從此開始。先是先生吃喝嫖賭樣樣來,全然不顧家中生活,竟然還家暴,而這位太太必須靠著粗活維持家計,當時還帶著一位發燒過度而引發小兒麻痺以致半邊顏面神經失調且經過氣切手術的小女兒,年約5.6歲,後來經不起家暴折磨,而申請保護令,終判離婚,她帶著女兒租僅3.4坪 大的房子。
就在今年6月初深夜,小孩氣切管突然脫落而死亡,這位媽媽傷心欲絕,打電話給我求助與哭訴,電話中的她泣不成聲,久久無法終止,由於她日積月累的壓力與痛苦就在此時爆發出來,於是我任由她宣洩,待稍平靜後,我就安慰她說,女兒突然離開雖十分傷痛,但能否用另一種角度來看待,佛菩薩慈悲,因不忍你們母女同受牽纏之苦,所以女兒走的時候毫無痛苦,這也是菩薩給你的關愛與護念,這是你與她的因緣,女兒的身體今生已無法痊癒了,雖然離開了,身體的病苦也沒了,你的擔子也減輕了,代表著你和她都不用再受苦了,希望你能放下,好好安排女兒的後事,用平靜的心情送她去好地方。這位媽媽聽了之後,跟我說:『好』。之後組員們也去關懷與念佛。
過了一個多月後,這位媽媽打電話給我,先是提到在佛衛台看到上法下藏法師講經說法的內容讓她受益良多,苦悶的心情已開朗許多,從此她有些省悟,願化悲慟為力量,用愛來感恩所有幫助過她的人,還告訴我,若今後有任何好的訊息都要知會她,也願意用下半生的生命來回饋社會。我聽了這番話後,內心一陣觸動,我想這是感動吧!!但我隨即收起這份心情,即時歸於理性,因為今後還有更長遠的路要走,如果只停留在感動的心情,那關懷的力量將有所侷限。
撰文:台中區志工會員
標籤:
慈善關懷行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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